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全聲字第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全聲字第532號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7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相對人即債權人欄中關於「啟翔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