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全聲字第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全聲字第635號聲 請 人 瀚資資訊方案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區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福士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裁全字第三六一三號裁定准許在案,然相對人迄今尚未對聲請人提起訴訟,聲請人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上開所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七年度裁全字第三六一三號、九十七年度執全字第一二九0號卷宗各一宗,審查無訛,是聲請人前揭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