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51號上 訴 人 聯維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7年度勞訴字第151號給付資遣 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伍拾叁萬叁仟肆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