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6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林建平律師 被 告 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松棟律師 邱昱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 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該書狀應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之陳述,民事訴訟法第268條 之1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為便於審理集中化,有命當事人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之必要。爰命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整 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其記載事項詳如附表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王月伶 附件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執點附表 ◎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 ┌─┬─────────┬───────────────┬───────────────┬──────────┐ │編│爭 點│原 告 之 主 張 及 出 處│被 告 之 主 張 及 出 處│支持本造主張之證據 │ │號│ │ │ │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 ┌─┬─────────────────┬─────────────────┬────────────────┐ │編│ 主 張 之 內 容 及 出 處 │ 對 造 不 爭 執 出 處 │支 持 主 張 內 容 之 證 據 方 法│ │號│ │ │或 法 律 見 解 及 出 處 │ ├─┼─────────────────┼─────────────────┼────────────────┤ │1│ │ │ │ │ │ │ │ │ ├─┼─────────────────┼─────────────────┼────────────────┤ │2│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