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撫恤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8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多士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給付撫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