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21號聲 請 人 陸亞力即香港商德勵財富資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第332條所定:「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 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之規定,係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普通清算程序。至於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則以股東過半數同意即可,無庸聲請法院指定,同法第94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80條第2項規定,上述規定於外國公司之清算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香港商德勵財富資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已清算完結,並經董事會同意選定陸亞力為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為此聲請本院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惟查,香港商德勵財富資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程序,為外國有限公司,其清算程序之進行自應準用有限公司之規定,是依前開法條規定,關於簿冊文件保存人逕由董事會同意即可,其再行聲請本院指定該公司簿冊文件之保存人,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