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87號聲 請 人 貿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趙梅君律師 陳威駿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