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244號聲 請 人 貿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趙梅君律師 陳威駿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陳錦旋律師 楊凱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曹永仁會計師為臺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檢查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 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此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又選派 檢查人,乃法院固有之職權,法院本得依客觀公正之推薦而依職權為選派,不容聲請人僭越,亦即聲請人並無指定檢查人之權,惟若聲請人越權贅為聲請,該聲請自不生拘束法院之效力。且自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目的主要在於檢查公司財產及其他情形而非以特定之人為檢查人以觀,法院依法審核後選派其所指定以外之人為檢查人時,聲請人即已達其檢查公司之目的,要無非由何人檢查不可之理,是即應認其聲請已獲全部之滿足,而無須另駁回其指定特定人為檢查人之部分,核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持有相對人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相對 人於96年11月15日改選董、監事,聲請人依其持股比率計算,應可至少獲得相對人7席董事中之3席。惟相對人為防止聲請人等之代表人當選董事或監察人以參與相對人公司營運或監督董事會,乃以臨時動議之方式修改公司章程,以全額連記法之方式選舉董監事,以囊括全部7席董事,此種方式招 致輿論抨擊,聲請人等持有近4成股權,卻無法進入相對人 董事會參與經營,又聲請人獲悉相對人有若干交易過程顯不合理,卻無從知悉相對人之各項財務、業務狀況,爰依法聲請法院選派陳維林會計師為檢查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之股份總數417,294,487股,有本院依職權上網查得之公司登記資料附卷可 稽。而本件聲請人繼續持有相對人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一年以上之股份總數總計為41,687,100股,亦有其提出之證券存摺等件為證(以上皆為影本,見本院卷第55至第75頁),上開持有股份總數佔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之股份總數417,294,487股的9.98%,已符合前揭之要件,且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年 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限制,聲請人具備前開要件,如前述,自非不得為本件之聲請,是本件聲請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並得由本院依首揭公司法之規定選派檢查人。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檢查人,經該會推薦曹永仁會計師(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設臺中市○○○路130號8樓之1)輪辦本件檢查業務,本院審酌曹永仁會計 師係東吳大學會計學系畢業、東吳大學會計學碩士、會計師考試及格、法務部仲裁人訓練合格結業,曾任勤業會計師事務所查帳領組、台灣省會計師公會理事、朝陽科技大學、雲林科技大學、台中技術學院、逢甲大學講師、鼎貿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誠洲股份有限公司、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監督人、東正元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監督人、中港晶華股份有限公司、誠洲股份有限公司、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檢查人,現職為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台商張老師、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永發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監察人、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有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7年5月12日北市會字第0970252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至42頁),其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公司其他股東之權益,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選派會計師曹永仁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