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539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就鴻陞貿易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公司法第113條之規定係準用無限公司 之規定。而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則為公司法第83第1項所明定 。依上開規定觀之,可知得向法院聲報清算人者,僅清算人本人方有此適格,如非清算人而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即與上開規定不符。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7年7月4日具狀稱:鴻陞貿易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經股東臨時會議於97年6月27日決議解散,且經臺 北市政府廢止登記在案,且選任陳鈴慧為清算人,爰依公司法第83條檢附相關文件請准予備查等語。惟聲請人本身並非清算人,其就鴻陞貿易有限公司聲報清算人,即與上開規定未符,而上開情形亦無從命其補正,則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尚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