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675號聲 請 人 董麗貞即永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2樓 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陳保管 人「王景益」之年籍職業等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