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675號聲 請 人 董麗貞即永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王景益為永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永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永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王景益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