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07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宇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歌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全部支票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書 記 官 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