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9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0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釋明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書 記 官 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