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170號聲 請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譽昇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乙○○、劉靜蓉即世和企業社、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劉靜蓉即世和企業社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負責人欄不得空白)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書 記 官 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