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6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623號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翰翔即神鋒企業社、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表影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書 記 官 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