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全聲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全聲字第23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巨環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豪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有關中華電信北區○○○○路設備採購案所生對於債務人之貨款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97年度裁全字第5090號假扣押裁定),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