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再微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再微字第5號再審原告 國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2,400元,應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再審原 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