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建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建字第24號原 告 艾浦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國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地係在臺北縣林口鄉,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