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310號原 告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武林建築師事務所即沈呂汀 共同送達代收人 盧仲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187,930元,原告武林建築師事務所即沈呂汀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601,3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198,472元、2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