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458號原 告 飛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詹茗文律師 吳絮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陸萬柒仟肆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壹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