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523號原 告 丙○○ 甲○○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文倩律師 楊淑華律師 被 告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金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