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612號原 告 新光兆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元晶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48,3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750元,訴之聲明第2項為請求命被告為一定行為,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裁判費3,000元,合計原告應繳6,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