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626號原 告 日電貿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樊欣佩律師 被 告 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複 代理 人 朱容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