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82號原 告 丑○○ 丙○○ 未○○ 辛○○ 巳○○ 子○○ 甲○○ 辰○○ 乙○○ 戌○○ 寅○○ 丁○○ 己○○ 壬○○ 午○○ 申○○ 卯○○ 戊○○ 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庚○○、宏林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叁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