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89號原 告 威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律師 林哲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聚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伍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貳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