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2284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寶程計畫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時,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時所應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向本院提起訴訟,惟被告寶程計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已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有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依應行清算,在清算期間並應以公司法第322條所定之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98 年1月9日言詞辯論時當庭命原告於15日內查報被告是否呈報清算人並陳報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戶籍謄本,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及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