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369號原 告 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連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連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柒萬玖仟肆佰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伍佰貳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