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369號原 告 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連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亦有查詢表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