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692號原 告 晶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銓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76,948元,應繳裁 判費12,6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11,68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提出被告銓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