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537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應先補正本件被告,亦即如確認被告丙○○對嘉寶自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權存在時,應以被告丙○○與嘉寶自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並列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