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140號原 告 華宇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宇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606,12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98,168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97,1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