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261號原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瑞林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叁仟叁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捌仟柒佰壹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柒仟柒佰壹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