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543號聲 請 人 即抗告人 甲○○ 應送達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國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九十七年度審重訴字第五四三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