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1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訴訟代理人 游婷妮律師 林佳穎律師 胡宗典律師 陳塘偉律師 蔡朝安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傅嘉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心瑛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尚儒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雅梵國際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幸枝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建字第110 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4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3,2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