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9號原 告 日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30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6年1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查詢表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