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69號原 告 戎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 被 告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代理人 梁堯清律師 孫天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5月25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