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6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戎鼎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359,2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39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