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88號上 訴 人 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賀嘉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1,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