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23號原 告 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律師 陳啟豪律師 鄭至量律師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請向本院陳報關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被告本件違反商標法之偵查進度及結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