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47號原 告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湯舒涵律師 被 告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羅愛玲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簡信裕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七年度智字第四七號損害賠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權。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查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簡信裕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智院真技字第0970000189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由簡信裕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7年度智字第47號損害賠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