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60號原 告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呂光律師 湯舒涵律師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翁雅欣律師 上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周志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董美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