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字第7號原 告 乙○○ 31號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陳鴻琪律師 被 告 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被 告 宏林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秀美律師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