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09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原名戚秀蘭 巷2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書 記 官 謝榕芝 附表: 一、債權人清冊中,其債權之種類、原因為「借貸」,其具體發生情形為何?借貸係為作何用途?並提出相關證據到院。 二、請補具聲請人及母親投保人壽、醫療保險之保險契約及確實係由其繳納保費之證明文件。且依聲請人卷附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證物5 ),其該二年度所得各僅新臺幣(下同)4,000 元、47,546元,用以繳納卷附保險單所載聲請人每半年即須繳納之二筆保險費用34,543元、39,870元支出(證物16),已明顯有所不足,則請具體敘明繳納保險費之經濟來源為何?並請補陳聲請人及其母親名下之商業保險之解約金價值為何? 三、承上所述,聲請人收入來源用以支出保險費已有明顯不足,遑論為日常生活所需支出,則聲請人除薪資收入外應有其他經濟來源,請具體釋明之,並提出確實證據到院。若有親友、他人資助,並請釋明該親友、他人之關係及聯絡方式。 四、另請補正聲請人母親之最新國稅局所得及財產清單。 五、聲請人將每月手機費用1,300 元列為必要支出,惟依卷附之電信費用繳款收據(證物7 ),聲請人共有兩支行動電動號碼在使用,請說明其原因及必要性、適當與否? 六、聲請人自承其於鬍鬚張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係採工時制,並另切結其每月收入約21,500元(證物15),惟此明顯與聲請人所提存摺所載之每月薪資收入金額約僅萬餘元有所差距(證物3 ),前後說法矛盾,請具體釋明其每日工作時間、計時方式、及計時工資為何?又聲請人既係工時制,扣除每日工作時間外,是否仍有空閒時間?如何運用?均請釋明之。七、而依聲請人財產歸屬清單顯示,聲請人曾投資啟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雖該公司業已廢止登記,惟解散及清算之情形為何?聲請人曾否擔任該公司任何職務?對於該公司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可資主張?請說明之。 八、復請補具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五年內(即92至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