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莊滄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㈠債務人莊滄棋就其所有之動產車牌號碼000-○○○號機車、每月薪資所得於新臺幣壹萬元 之範圍內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興勤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鉅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佑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不得為處分、移轉、信託或設定負擔等行為;㈡債務人莊滄棋之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其債權不得對債務人莊滄棋行使,債務人莊滄棋亦不得對其債權人履行債務;㈢債權人就債務人莊滄棋其他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六十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莊滄棋為債務人本人,因本院九十七年度票字第一六二三七號民事事件,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隨時發動強制執行,為利法院裁定更生程序之後能將財產公平清償債權人,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十九條聲請債權人就其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三、經查,債務人莊滄棋業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審酌為利於更生程序之後債務人能將其所有之財產公平清償債權人,除為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家屬為維持生活所必須之必要費用,酌定為每月新臺幣(下同)三萬五千元外,為防杜其財產減少,有限制其處分所有動產即車牌號碼000-○○○號機 車、每月薪資所得於一萬元之範圍內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興勤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鉅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佑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為處分、移轉、信託或設定負擔等行為,以及禁止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於97年5月15日公告,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林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