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48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郭世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有該條例第151條第6項不可歸責之事由,其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林呈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書 記 官 方蟾苓 附件: 一、聲請人現有收入證明(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二、聲請人於天成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統一能科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尚有任職?若有,其月薪資收入若干?若無,其離職時間、原因及離職前月收入各為何?請附具相關在職及離職證明。 三、自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1月22日協商起 ,迄96年10月9日毀諾日止,有何收入減少或消費增加之具 體事證?若並無收入減少或消費增加之情事,何以以相同之收入足以承擔近十個月之還款支出而於96年10月後無從繼續還款?若有相關之資助,係由何人資助?請陳報資助者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證明)。 四、交通費、雜費、水電及電話費用之實際支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