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3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3226號聲 請 人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丁○○、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