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3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3226號聲 請 人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丁○○、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丁○○、甲○○發本票裁定,惟因,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相對人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