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3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23352號聲 請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New Riseful Enterprise Company Limited、沛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New Riseful Enterprise Company Limited之中文譯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