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7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27475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廣達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柒佰萬元,其中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柒佰萬元,利息如附表所示計算,付款地在台北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詎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 │附表: 97年度票字第27475 號 │ ├──┬─────────┬─────────┬──────┬──────┬──────┬───────┤ │編號│票面金額(新台幣)│請求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提 示 日 │利息起算日 │年息(百分之)│ ├──┼─────────┼─────────┼──────┼──────┼──────┼───────┤ │001 │7,000,000元 │1,998,117元 │96年6月20日 │97年6月24日 │97年6月24日 │4.67 │ │ │ ├─────────┼──────┼──────┼──────┼───────┤ │ │ │1,093,680元 │ │ │97年7月1日 │4.67 │ │ │ ├─────────┤ │ ├──────┼───────┤ │ │ │2,492,100元 │ │ │97年6月20日 │4.64 │ └──┴─────────┴─────────┴──────┴──────┴──────┴───────┘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