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7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7637號抗 告 人 三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票字第37637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鄭美雲